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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荣武强奸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荣武,绰号打矛透,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荣武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6日,被告人苏荣武伙同苏某乙(绰号:矮仔,已判刑)、苏某甲(绰号:大肚虾,已判刑)密谋由苏某乙打电话约被害人黎某某出来玩,并对黎某某实施强奸。当晚20时许,苏荣武驾车搭载苏某甲、苏某乙出到化州市区,因担心黎某某看见他们三个人后不肯上车,经商量,苏某甲便在化州市康景体育馆附近路段下车,由苏荣武、苏某乙先去接黎某某。随后,苏某乙便以邀请黎某某吃夜宵为由,将黎某某骗上车,苏荣武驾车回到化州市康景体育馆附近路段接上苏某甲,然后驾车往林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林尘镇**村委会**村路口附近路段时,苏荣武便下车打开车的后门,强行将黎某某抱下车,欲对黎某某实施强奸,黎某某极力反抗,苏某甲便下车帮忙捉住黎某某的双手,苏荣武对黎某某实施了强奸。苏荣武强奸完后,再由苏荣武负责捉住黎某某的双手,苏某甲对黎某某实施了强奸。苏某甲实施强奸后,苏某乙欲对黎某某实施强奸时。黎某某声称自己有妇科病,苏某乙因害怕染上性病,便停止实施强奸行为。后苏某甲、苏荣武、苏某乙驾车搭载黎某某回到化州市北岸**广场,让黎某某下车。事后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的陈述;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荣武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01月0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苏荣武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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