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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蒙蒙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公诉刑诉〔2018〕4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原籍,打工。2018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8日经任丘市检察院决定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3日任丘市检察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5时20分许,苏某某驾驶鲁D******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石门桥张杨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至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吉岐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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