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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训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033号

被告人苏训,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坝**组**号。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苏训去到花都区福宁路57号-10店铺门前,用打火机烧烂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EM****号小汽车的副驾驶位车窗,将车内的人民币400元、钱包1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偷走。

二、2019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苏训去到花都区新民路丰盛街附近,用打火机烧烂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EM****号小汽车副驾驶位的车窗,欲行盗窃,后因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而未能得逞。

三、2019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苏训去到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4号工商局旁巷子内,用打火机烧烂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AB****号小汽车副驾驶位的车窗,将车内的人民币20元、银行卡4张、港澳通行证1张偷走。

四、2019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苏训去到花都区新华路163号-1田美河河边人行绿道上,用打火机烧烂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RG****号小汽车左后门车窗,将车内的魅族手机1台、三星手机1台、铜质吊坠1个、钱包3个、房产共有证2张及零钱若干偷走。

被告人苏训于2019年7月29日在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与曙光路交汇处的佳乐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苏训身上起获了上述被害人被盗的钱包、银行卡和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训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训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训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9年117

附:

    1.被告人苏训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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