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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超艺、李广飞等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苏超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广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永辉,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李永辉、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苏超艺与被告人李广飞经事先商议,决定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二人于2019年7月5日租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小区**室,购置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虚拟赌博网站等作案工具,并招揽被告人李永辉、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作为业务员。该团伙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征婚或交友信息,假借婚恋的名义取得对方的信任,并自称IT技术人员,澳门某赌博网站已被其破解,通过修改网站数据,只要在该网站充值即可赚取百分十的利润,以此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的赌博网站平台上投资,后转走被害人的钱款。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0日间,被告人李永辉以“刘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在虚假的赌博网站平台上投资,骗取款项97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李永辉分得1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500元,被告人苏某某分得1500元,余下的钱款在扣除该团伙投入成本以外,被告人苏超艺分得百分六十,被告人李广飞分得百分四十。

案发后,上述六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李永辉、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李永辉、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永辉、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上列六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广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永辉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19年11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苏超艺、李广飞、李永辉、苏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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