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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道建盗窃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苏道建,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大足区**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2日被刑满释法;因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月3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道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县城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价值13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防疫站门口,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苏道建分别在新田县龙泉镇城西农贸市场、新田县龙泉镇顶峰网吧、新田县千妃诗皮肤管理店铺附近,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136元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52元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小刀牌电动车,苏道建从盗窃的电动车内拆下10个电瓶卖至废品店。

3.2020年6月12日凌晨3时33分许,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顶峰网吧附近,将被害人邓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011元。

4.2020年6月12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东北饺子馆门口,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934元。

5.2020年6 月12日凌晨4时32分许,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移动公司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863元。

6.2020年6月12日凌晨4时42分许,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顶峰网吧楼下,将被害人邓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437元。

7.2020年6月16日凌晨2时6分许,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顶峰网吧楼下,将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8.2020年6月16日凌晨2时18分许,被告人苏道建在新田县龙泉镇城西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915元。

2020年6月16日凌晨3时11分许,公安民警在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43-7号门面处将刚拆卸完电瓶的被告人苏道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旋转螺丝刀、螺丝起子、活动扳手、剪刀、老虎夹;2.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甲、邓某乙、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苏道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侦查报告;7.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道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道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道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道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道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道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道建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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