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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金平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苏金平,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拉祜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街**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金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9日22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在思茅区**酒店对面的路边抓获被告人苏金平,并在**酒店花台边查获其贩卖给吸毒人员靳某某的一个红河88烟壳内藏有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0.94克。随后,民警从苏金平租住的位于普洱市**酒店旁王某某家的出租房303室房间床头柜抽屉内查获其藏匿在白色药瓶中的海洛因一小袋,净重2.78克。从出租房楼下提取苏金平女朋友杨某某(另案处理)抛到楼下白色药瓶2个,其中一个药瓶中藏匿有蓝色塑料袋包装的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1.68克。

被告人苏金平被抓后主动供述其在思茅区**寨村民小组**号万某某家出租房还藏有毒品。2019年8月20日2时许,民警在苏金平的指引下,从思茅区**寨万某某家出租房挂在墙上的一手提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海洛因1块,经称量,2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052.63克;1块海洛因净重335.66克。从房间内摩托车后座下储物格中查获颗粒状甲基苯丙胺5小袋,经称量,净重105.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3.证人靳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金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搜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金平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3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思茅区公安局;

4.查获的手机一部、视听资料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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