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苏雪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苏雪雷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苏雪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雪雷涉嫌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苏雪雷先后11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合计1.1克,共计人民币4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2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2.2019年10月1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3.2019年10月22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5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4.2019年10月28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5.2019年11月19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6.2019年11月24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7.2019年11月26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8.2019年11月29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9.2019年11月30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10.2019年12月7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11.2019年12月12日晚间,被告人苏雪雷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烧烤店”附近以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0.1克。
二、容留吸毒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苏雪雷先后四次容留王某某吸毒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一天,苏雪雷容留王某某在其驾驶的轿车内,使用简易溜冰壶吸食毒品;
2.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苏雪雷容留王某某在其驾驶的轿车内,使用简易溜冰壶吸食毒品;
3.2019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苏雪雷容留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乡**村**组**号家中的堂屋西边晾衣房内,使用简易溜冰壶吸食毒品;
4.2019年12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苏雪雷容留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南蔡乡街上的“**烧烤店”后面杂物间内,使用简易溜冰壶吸食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苏雪雷于2019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雪雷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雪雷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雪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雪雷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雪雷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雪雷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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