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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靖、张鸣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11号 

被告人苏靖,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4********,汉族,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2008年5月28日因赌博被椒江分局罚款500元;2013年4月19日因赌博被椒江分局罚款500元;2013年7月10日因赌博被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13日因犯窝藏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8月27日从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张鸣,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中专,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2006年10月26日因犯绑架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千元;2011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2020年8月27日从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1********,汉族,小学,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号。2010年8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427日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

2013年,尹某某(已判决)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辞退,后以台州市凤凰山庄的茶楼为据点,吸收有强奸、聚众斗殴罪前科的徐某甲(已判决)充当打手,伙同金某甲(已判决)、叶某甲(刑拘在逃)等人一起放高利贷,累计资金达1亿多元。徐某甲、叶某甲等人各自带有一帮手下,通过上门打砸、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从2016年4月份开始,尹某某安排徐某甲、叶某甲到西安、无锡、江阴等地开设赌场,通过徐某甲直接或间接吸收苏靖、蒋某某(已判决)、叶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金某乙(已判决)、张鸣、胡某某(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冯某甲等人加入组织,统一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尹某某为首,金某甲、徐某甲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苏靖在2015年出狱后,于2017年初开始跟随徐某甲,在徐某甲开设的多个赌场内参与管理、记账和催讨赌债,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张鸣在2015年出狱后,于2016年6月左右开始跟随徐某甲,并在徐某甲开设的多个赌场内帮忙,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7年底经蒋某某推荐到徐某甲位于上海的赌场帮忙记账,服从赌场统一管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二)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6年4月到2017年11月,徐某甲、李某某、冯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江苏省江阴市泓昇苑酒店、澄星宾馆(后改名为新爵宾馆)、友佳宾馆等棋牌室开设麻将赌场,抽头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张鸣在2017年4、5月之后参与该赌场,负责监督记账人员,并协助进行记账,个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苏靖在该赌场经营后期参与催讨赌债。

2.2016年清明节后,尹某某安排叶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南禅寺附近的一幢废弃房子的三楼开设“六名”赌场,由李某某、金某乙在赌场帮忙,后因李某某管账出现问题,尹某某安排徐某甲接管该麻将赌场。该赌场经营两个多月,共抽头获利30余万元。被告人张鸣在赌场打杂和监督记账,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3.2017年春节期间,尹某某安排徐某甲、何某某(已判决)在临海市杜桥镇索菲特酒店内开设麻将赌场。该赌场持续10余天,共抽头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苏靖受徐某甲安排在赌场帮忙,个人非法获利15000余元。 

4.2017年2、3月,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已判决)在上海宝山区三门菜市场旁开设“六名”赌场,该赌场持续半个月左右,抽头获利80余万。被告人苏靖受徐某甲安排在赌场帮忙,个人非法获利7500余元。

5.2017年5月,徐某甲伙同金某丙(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桐乡市湘溪大道538号洲泉酒店内开设“六名”赌场,该赌场持续20多天,抽头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苏靖受徐某甲安排在该赌场帮忙一星期,个人非法获利3500元。

6.2017年8月,徐某甲伙同他人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238号的上岛咖啡店里开设赌场,该赌场持续二十多天,抽头获利至少8万余元。被告人苏靖受徐某甲安排在该赌场管理,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7.2017年10月前后,尹某某在上海滩KTV边上开设赌场,该赌场持续30多天,共抽头获利50余万元。被告人苏靖参与赌场管理一段时间后离开。被告人冯某甲在该赌场工作10余天,负责发牌、管理筹码,非法获利5000余元。

8.2018年上半年, 徐某甲伙同杨某乙(已判决)、苏靖、张鸣、冯某甲、陈某甲等人在常熟服装城百利印象棋牌室内开设麻将赌场,该赌场经营半个月左右,抽头获利2万余元。

(三)被告人苏靖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6年底,陈某乙在徐某甲的赌场输钱无力支付。2017年3月的一天,徐某甲打电话将陈某乙叫到上海皇朝别墅内向陈某乙催讨赌债。其间,徐某甲借故和被告人苏靖、蒋某某对陈某乙进行殴打,造成陈某乙额头出血。陈某乙当场联系其他人偿还赌债,后被金某乙送去医院处理伤口。

2.2017年5、6月,徐某甲认为徐某丙(绰号“烂鼻头”)在帮陈某丙(绰号“小元宝”)开麻将场,影响其在闵行区麻将场的生意,遂指派被告人苏靖带领叶某乙、范某某、陈某丁(在逃)等人,带刀前往上海市静安区吉臣酒店楼上的棋牌室找陈某丙。苏靖等人在吉臣酒店楼上的棋牌室附近发现陈某丙后,持刀追逐陈某丙。

3.2017年8月16日下午,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副主任潘某某等人到凤凰山庄处理拆除尹某某承租场地问题。在潘某某与尹某某进行调解协商之时,徐某甲借故向潘某某投掷纸巾盒。后在潘某某准备离开时,徐某甲和被告人苏靖对潘某某拳打脚踢和扇耳光。

4.2017年5月10日,因徐某甲与金某乙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徐某甲和苏靖、范某某、刘某某等人驱车来到金某乙位于椒江区葭芷街道建库村的家门口,徐某甲和范某某等人下车用石块将金某乙家的一扇玻璃门砸坏。在金某乙父亲报案后,苏靖替徐某甲出面赔偿给金某乙父亲4000元进行调解。

(四)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上旬,徐某甲因江苏常熟赌场生意不佳而怪罪李某某,故安排被告人张鸣、陈某甲等人将李某某从江阴带到常熟百利堂棋牌室三楼进行看押,并要求李某某联系赌客前来参赌。其间,被告人张鸣负责和李某某同睡一间。第三天下午,徐某甲安排张鸣和陈某甲送李某某回去换衣服,将李某某带回棋牌室后,徐某甲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和录像,之后才将其放回,非法拘禁持续2天以上。

2.2018年3月上旬,徐某甲因江苏常熟赌场生意不佳,认为是杨某乙和冯某乙的原因,遂带领被告人苏靖、张鸣、陈某甲、冯某甲等人将杨某乙带到江苏省江阴市冯某乙的超市,徐某甲当冯某乙面殴打杨某乙,逼杨某乙赔偿7万元,并将这笔帐算到冯某乙头上。因杨某乙无力偿还,冯某乙同意替杨某乙偿还该7万元。随后,徐某甲借故向冯某乙逼讨46万元,该46万元系此前徐某甲按照尹某某的意思还给冯某乙的款项。冯某乙在徐某甲的威胁下,分两笔转账给徐某甲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自述材料、处方、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王某甲、黄某某、林某某、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邵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周某乙、叶某丁、项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及同案人员尹某某、蒋某某、金某乙、陈某甲、叶某乙、范某某、刘某某、冯某甲、陈某丙、郑某丙、周某甲、王某丙、何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冯某乙、冯某丙、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持刀追逐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为他人敲诈勒索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鸣、冯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另张鸣为他人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的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苏靖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鸣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靖、张鸣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苏靖在开设赌场和敲诈勒索中系从犯,张鸣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中系从犯,冯某甲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三人均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三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靖、张鸣、冯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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