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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鹏过失致人死亡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苏鹏,曾用名苏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苏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2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苏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鹏,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程某甲、值班律师许婷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9时46分,被告人苏鹏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公司仓库内,驾驶轮胎式装载机倒车时,不慎将程某乙撞倒并碾压,后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苏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程某甲浦某某证言;

    3.被告人苏鹏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2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根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鹏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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