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一辆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307省道104Km+600M处,与对行的李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李某某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苑某某驾车逃逸,次日苑某某到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2月2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兆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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