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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胶州市**镇**村**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9时33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姚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家庄路口南侧时,因低头捡物品逆向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三轮车乘员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后认定,被告人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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