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乡**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中午,在其亲属于某某家吃饭时饮酒,同日17时39份,苑某某驾驶吉F****7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鹤大线河口乡七社,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器测酒仪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l/100ml,苑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2月22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3mg/100ml。苑某某系有证驾驶,准驾车型B2E。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苑某某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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