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6********,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庄**号,务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苑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AN****号小型轿车,从长江路京广路出发,沿京沙快速路,转南三环高架向东,行驶至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四大街南三环辅道西100米处,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苑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9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伟伟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1.被告人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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