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南80米路段时,与道路护栏相撞,造成苑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将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坡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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