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2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同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朗园小区附近时,其所驾车右侧前部与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L****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后部相撞,致杨某某车前部又与路边刘某某停放的冀B****5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后部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苑某某因与杨某某、刘某某商议赔偿未果便弃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吊销驾驶证。后经调解,被告人苑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达成和解协议。
2018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吉A****2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华路与红旗路交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具有无证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事故后逃逸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富生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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