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农民。2020年6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9****小型轿车行驶至保涞线**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苑某某进行检测,苑某某拒不配合,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共保定市满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查获视频、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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