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苑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堤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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