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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苑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3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31963********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街道**社区**组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5月14日

拘 留()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20年04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苑 驾驶黑BA****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该机动车于2019年3月2日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齐齐哈尔市**区**大街**立交桥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7mg/lOOml。

证据清单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无)

5、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辨认笔录(无)

8、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备注

1、被告人苑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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