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村农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15分,被告人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冀F8****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荣乌高速乌海方向****KM+**M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津C5****/津D****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满城大队认定,苑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案发后,杨某某表示其驾驶车辆受损轻微,放弃对方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何晓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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