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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桥**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骑电动车摔伤到景德镇市**医院住院治疗,后于同年6月27日办理出院。出院后,被告人苑某某多次到景德镇市**医院无故闹事,抢占床位、随地大小便、辱骂医护人员及其他病人、裸露身体、打砸医院设施等,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且被告人苑某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三次实施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多次无故在医院寻衅滋事,造成医疗场所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且二年之内实施寻衅滋事三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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