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2017年8月18日因赌博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3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饮酒后到大城县欧式街浪雅酒吧吃饭,期间无故拉拽该酒吧女服务员并滋事,因在该酒吧饮酒的被害人王某某劝阻,苑某某遂持酒瓶打砸王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苑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勘验笔录、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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