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楼**村**号,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路**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3时30分许,在寿光市**街道**路寿光市**食品厂西门口处,在此处开黑出租的付某某、李某某、苑某某三人因争抢乘客问题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苑某某用拳击打付某某面部,将付某某打倒在地,导致付某某头部摔在地上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子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寿光市**食品厂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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