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号**室“****店”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产生矛盾,遂用拳击打被害人李某甲左眼部,致其左眼球破裂并摘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苑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甲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