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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号**室“****店”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产生矛盾,遂用拳击打被害人李某甲左眼部,致其左眼球破裂并摘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苑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甲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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