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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村人,家住本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0时36分,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1mg/100ml)驾驶晋L*****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被洪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樊某某、韩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法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兰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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