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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路**乡**路**村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的桥底工地内,盗窃了短钢管三条,并将盗窃得来的钢管以20多元的价格卖给**的**收废品店老板娘谭某某。同月30日14时许,苑某某驾驶电动车直接去到上述地址的工地内盗窃钢管三条,后将盗窃得来的三条钢管以30多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同月31日13时许,苑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上述地址的工地内,盗窃了三条钢管,将盗窃得来的三条钢管以35元人民币卖给谭某某。2020年8月1日13时许,苑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上述地址的工地内盗窃了三条钢管后,正准备离开时,被工地巡逻员张某某发现并拦住。苑某某将盗窃得来的三条钢管丢弃在附近路口桥墩边地上后驾驶电动车逃离。张某某随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追赶。当苑某某驾车去到**镇**村内一死胡同时,被张某某拦下,苑某某将张某某推开,拔掉其电动车钥匙后弃车徒步离开。被盗的6条钢管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6元;张某某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苑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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