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20时,犯罪嫌疑人苑某某独自来到博野县计生局北侧,发现一户人家大门紧闭室内未开灯,便打开院门进入院内。在院确认室内无人后进入室内,在寻找财物时,被害人王某某回到家中,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发现并不相识的男子手持铁棍后,立刻跑出院内将大门关闭,随即报警并呼喊家人。博野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将院内犯罪嫌疑人苑某某抓获,带回至博野县公安局,经讯问苑某某对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