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苑某某先后6次在平阴县**小区西南侧山坡、平阴县**城东侧空地、平阴县**村西侧山坡、平阴县**医院西侧山坡、平阴县**小区西南山坡盗窃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大唐移动通信区与位置服务终端共计6件(详见附表),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物品价格共计2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侯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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