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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脱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红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苑某甲,曾用名苑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3********,汉族,高中,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苑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2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97年12月26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惠农监狱执行刑罚。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甲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甲在原惠农监狱三大队服刑期间,其妻于1998年6月19日到监狱会见苑某甲后申请亲情会见48小时,时间自6月19日18时至6月21日18时。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狱管教干事陈某某将苑某甲带出监狱三大队监门交给监狱干事马某某管理。6月21日18时许,苑某甲与其妻申请继续亲情会见72小时,时间自1998年6月21日18时至6月24日18时,陈某某为其办理了续见手续后交由马某某管理。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苑某甲打开会见室门锁与其妻一起脱逃。脱逃期间,被告人苑某甲更名为“苑某乙”,先后在太原、郑州、咸阳、重庆、兰州等地打工。被告人苑某甲于2020年7月8日被兰州公安局安宁分局刘家堡派出所抓获归案。7月10日石嘴山监狱将苑某甲押回石嘴山监狱关押。被告人苑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惠琴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嘴山监狱;

    2.案卷材料一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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