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苑某某(曾用名苑保华),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临沂市**区**路80号临沂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沂水县**镇**综合体开发指挥部负责人等身份,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民宿家具安装工程、沂水县**镇**酒店工程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30余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沂水县**镇**综合体开发指挥部负责,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民宿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高某某19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2、2019年7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现临沂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陈某某22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3、2019年6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沂水县**镇**综合体项目部负责验收工程,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骗取张某某16.5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4、2019年6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沂水县**镇**综合体项目部副总,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骗取孙某某、张某甲11.6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5、2019年1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沂水县**镇**综合体项目部工作,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骗取商某某、马某某16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6、2018年12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沂水县**镇**综合体开发指挥部负责,以投资沂水县**镇尹**综合体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高某甲31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7、2018年10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沂水县**镇**综合体开发指挥部负责,以投资沂水县**镇**酒店工程的方式,骗取刘某某、杨某某、沈某某2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8、2018年12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沂水县**镇**综合体负责,以投资沂水县**镇**综合体家具安装工程的方式,骗取吴某某26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9、2017年3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费县梦想家影视城负责,以投资费县梦想家影视城码头和桥体工程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武某某28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10、2017年2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投资费县祊河影视城工程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王某甲13万余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11、2017年2月,被告人苑某某虚构自己在河东影视城负责,以投资河东影视城木桥、码头等工程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吴某甲33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苑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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