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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贩卖毒品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街**路**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苑某某采用美团跑腿送货至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网吧的方式,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向蔺某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4板。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苑某某采用美团跑腿送货至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网吧的方式,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向蔺某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2板。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苑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KTV门口,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蔺某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6板。

被告人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苑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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