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楼**单元**号,住湖南省株州市天元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新余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炬,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凯杰,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网购一张他人实名认证的号码为1335226****电话卡,采用非本人真实地址、身份、电话等方式领取装有大麻叶的境外包裹。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苑某某得知所购买的大麻叶已到达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南路申通快递店后,便驾驶车牌冀G*****的白色本田汽车从湖南省株州市前往萍乡市湘东区泉湖龙烟草公司附近的申通快递店。为了逃避打击,苑某某在领取装有大麻叶的包裹前,将用于收取包裹信息的手机及手机卡丢弃在马路上。
当天11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领取包裹时被新余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大麻叶净重101.32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大麻叶均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大麻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吸食为目的,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101.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荣海
检察官助理:傅佳清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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