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从王某某(已起诉)处购买烟草制品44吨-45吨,交易金额共计26.05万元,并将烟草制品分别卖给汤某某及在集市上零售。其中7000斤烟丝于2019年8月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及安平县烟草局当场查获。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以3.1元/斤价格购买李某某烟丝2000斤,交易价格共计6200元。后将该批烟丝卖给福建省云霄县浦美镇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苑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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