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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安平县**小区。2017年8月2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从王某某(已起诉)处购买烟草制品44吨-45吨,交易金额共计26.05万元,并将烟草制品分别卖给汤某某及在集市上零售。其中7000斤烟丝于2019年8月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及安平县烟草局当场查获。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以3.1元/斤价格购买李某某烟丝2000斤,交易价格共计6200元。后将该批烟丝卖给福建省云霄县浦美镇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苑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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