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8年6月4日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西开采山皮土2130立方米,于2019年12月1日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北开采砂石混料255立方米,于2020年6月20日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北开采砂石混料56.5立方米,其所开采的山皮土(非金属矿产其他粘土)和砂石混料(非金属矿产天然石英砂)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8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7月1日对苑某某上述三次无证开采行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没款19383元、13482元、2987.22元的行政处罚,三次行政处罚均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冉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连某某证言;3.被告人苑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茜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