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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渝洪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苑渝洪,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身份证号码511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总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广场**座**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苑渝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渝洪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 2019年2月1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2日本院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承租了深圳市龙岗区**大厦写字楼*甲室和*乙室,成立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及*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窝点,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并且招聘了被告人苑渝洪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苑渝洪技术入股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监,具体负责两家公司的总体运营管理。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苑渝洪与刘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由林某某提供利征国际平台的服务器后台运作,被告人苑渝洪负责安排寻找受害人并推送到利征国际平台中开户入金在B仓(内盘)中进行虚假期指交易,非法获利的款项由林某某和刘某某、苑渝洪按照事先约定的22%和78%的比例进行分成,再由林某某将受害人在利征国际平台入金账户上的钱款从利征国际平台所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定期打到刘某某、苑渝洪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被告人苑渝洪明知受害人在利征国际平台开户入金进行期指交易只在平台内部B仓(内盘)中运行操作,并没有对接国际市场,仍然不断地安排业务员指导受害人在平台B仓(内盘)中频繁进行虚假期指交易操作,同时利用平台封闭的资金盘和客户对赌,以受害人的亏损为自己盈利的真实目的,造成客户损失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受害人陈某某被骗在利征国际平台开户入金后,在利征国际平台B仓(内盘)中进行虚假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操作,共计被骗人民币678075.98元。

2018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苑渝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苑渝洪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2.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平台交易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江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苑渝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渝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苑渝洪现羁押在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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