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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苓小雄抢劫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苓小雄,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庄**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苓小雄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底,被告人苓小雄伙同张某某、汤某某(均已判决)预谋在宁德市蕉城区以色诱手段秘密窃取嫖客财物,具体分工为被告人苓小雄负责望风,汤某某负责以提供按摩及性服务为由将嫖客诱骗至作案地点,张某某负责窃取嫖客衣物内钱财。2017年10月1日14时许,汤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巷口,将被害人钟某某诱骗至蕉城区学前路58号民房一楼房间内,被告人苓小雄及张某某在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害人钟某某按照汤某某要求脱光衣裤躺在床上接受按摩时,张某某潜入房间将被害人裤子口袋内的现金盗走,后离开房间等候汤某某脱身。汤某某见盗窃得手便以打水为由离开房间,引起被害人警觉。被害人钟某某经检查发现裤子口袋内的现金被盗,随即裸身冲出房间抓住汤某某,要求其归还被盗现金。汤某某为挣脱,对被害人钟某某推、抓,并大声喊叫。张某某见状后遂上前按住被害人脖子,并威胁被害人放手,被害人亦将张某某的手抓住,并大喊“救命”,张某某遂与汤某某一同击打被害人。被告人苓小雄见状持扫把柄敲打、脚踢被害人钟某某,汤某某乘机挣脱。而后,被害人钟某某抓住张某某的手奋力将其拉入房间,并堵住房门防止其逃跑,张某某只能从裤子口袋先后掏出三叠现金扔在地上,被害人认为不够,又从张某某裤子口袋掏出一叠现金,张某某乘机挣脱,与被告人苓小雄及汤某某一起逃离现场。钟某某清点追回的现金时发现只有42700元,尚有现金未追回,遂打电话报警。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苓小雄在湖南省岳阳市被当地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存款明细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汤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苓小雄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苓小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苓小雄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苓小雄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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