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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俞琳诈骗、贷款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苗俞琳,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青浦区**镇**街**号,住本市青浦区**镇**街**弄**号。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俞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苗俞琳与被害人姚某某相识后,谎称自己在医院工作骗取姚某某的信任,并虚构需要赔偿前男友手表、支付他人拾得手表的好处费及前男友因为分手已经自杀等事实,骗取姚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苗俞琳趁姚某某不备,冒用姚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利用姚某某的真实信用额度从“蚂蚁借呗”、“e招贷”及“微粒贷借钱”等平台骗取贷款5笔,共计10.5万元。上述钱款均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苗俞琳归还“蚂蚁借呗”本息共计3,455.35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苗俞琳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贷款明细、相关转账记录、相关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相关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和《抓获经过》;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苗俞琳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俞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俞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俞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俞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苗俞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俞琳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贷款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并与前罪判决一同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谈颖颖

检察官助理:肖  龙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苗俞琳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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