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苗增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苗增棉曾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苗增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增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苗增棉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苗增棉,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苗增棉通过在58同城发布招聘货车司机的广告,结识被害人胡某某。同年5月24日,苗增棉约胡某某至淮安市见面,苗增棉谎称自己和医院领导熟悉,能够承接运输医院药品、器材的业务赚钱,并让胡某某在当地浴室住下等待业务。同年6月11日,苗增棉谎称江苏省人民医院领导有消息可以做业务,与胡某某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宁顺招待所住宿。同年6月12日、7月10日苗增棉两次以要向医院领导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4200元。后苗增棉离开南京,并在胡某某联系其时谎称在等消息,后切断于被害人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9日报案。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苗增棉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增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增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增棉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增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增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苗增棉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6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苗增棉无可供扣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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