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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新兴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苗新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道**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新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苗新兴与曹某甲、宁某、曹某乙、盛某、杨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苗新兴以与本市北辰区*****队合伙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取曹某甲、宁某、曹某乙、盛某、杨某钱款共计66139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苗新兴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在本市河西区****(***店)一楼等地骗取曹某甲人民币170000元,后归还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苗新兴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宁某人民币269996元。

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苗新兴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河东区*****饭馆骗取曹某乙人民币150000元。

4.2019年2月24日及同年3月29日,被告人苗新兴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在本市河西区****(**店)一楼等地骗取杨某人民币40000元,后归还人民币8600元。

5.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苗新兴在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河西区****(**店)一楼,骗取盛某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苗新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流水、借款合同等书证;

2. 证人谢某、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甲、宁某、杨某、盛某、郭某已的陈述;

4. 被告人苗新兴的供述和辩解;

5. 郭某甲、宁某等人辨认笔录;

6.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新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139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代理检察员:黄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苗新兴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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