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苗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六安市金安区**城*区**栋**室。被告人苗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5日、5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3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王某某伙同叶某某、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六安市裕安区**镇**冲“羊场”、**镇**冲村等地,以“赌干子”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五、六十至百余人不等,每场赌资达数十万元,并按赌资的5%抽头渔利。2018年9月起,被告人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上述赌场内以现金方式入股13次,每次入股2万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苗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苗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5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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