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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吕某某等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靳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 月份,因榆次区**村拆迁,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想要领取何某某已去世前夫**村民王某甲的拆迁补偿款,因需要有王某甲的身份证,后何某某现任丈夫靳某某冒用王某甲身份取得了王某甲的身份证。其次想要领取拆迁款,还需在**村有房产,被告人吕某某在**村有两处房产,因拆迁规定一户只能有一个车位,而吕某某想多要一个车位,最后在苗某某的安排下由吕某某与“王某甲”签订了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将吕某某名下一处房产转让给“王某甲”。同年8 月,以“王某甲”名义的房屋拆迁补偿下发,除吕某某应得的补偿外,苗某某、吕某某与靳某某、何某某夫妇四人共骗取拆迁补偿款397600元(王某甲人头费265000元,何某某和王某甲儿子王某乙拆迁补偿款40000元,拆迁过渡费12600元,价值八万元停车位),其中吕某某分得停车位,剩余拆迁款由苗某某与何某某、靳某某所分。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将诈骗所得拆迁款全部退还晋中**区*****开发公司;被告人吕某某将所得车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靳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靳某某、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苗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靳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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