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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周某某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4********,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2********,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因朱某甲、朱某乙在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4万元未如约还款,于某某用其所有的广汽传祺GS4汽车为二人作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并在一张空白制式借条上签字捺印。后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在于某某签字的制式借条处填写“于某某借款6万元”字样。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使用伪造的借条在林西县人民法院将于某某起诉,判令于某某偿还借款6万元,致使人民法院将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6****广汽传祺GS4汽车保全并开庭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二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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