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德庄,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繁殖场经营者,出生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苗某某曾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鸿飞,江苏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和被告人苗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鹦鹉,其中二被告人共同贩卖鹦鹉5只,被告人周某某单独贩卖鹦鹉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同贩卖的5只鹦鹉系灰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被告人周某某单独贩卖的2只鹦鹉系蓝黄金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灰鹦鹉1只。
2.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以人民币59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另案处理)出售灰鹦鹉1只。
3.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以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另案处理)出售灰鹦鹉1只。
4.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灰鹦鹉1只。
5.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灰鹦鹉1只。
6.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蓝黄金刚鹦鹉1只;2019年1月,吴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将这只蓝黄金刚鹦鹉及另外1只灰鹦鹉,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
7.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侯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蓝黄金刚鹦鹉1只。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2月29日,被告人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31日,在被告人苗某某的规劝、陪同下,涉嫌诈骗罪的何某某至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后何某某被移交至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2019年9月3日,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苗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培
助理检察官:扶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5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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