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苗某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001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某村某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苗某乙给被告人苗某甲(系苗某乙侄子)打电话说被害人韦某(系苗某乙男友)刷其信用卡不还钱,并询问如何写借条。苗某甲遂决定前往韦某位于阎良区凤凰西路的店里找韦某,被告人李某一同前往。在韦某店里,苗某甲和李某让韦某到苗某乙家里说信用卡还钱一事,韦某不同意,二人对韦某进行了殴打。后三人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来到阎良区五区苗某乙的住处,韦某与苗某乙因信用卡还钱一事发生了争吵,苗某甲和李某又对韦某进行了殴打,致韦某受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苗某甲、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3.证人苗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苗某甲、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