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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5********,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店**村,住南阳市**路**公寓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3********,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大专毕业,****,住南阳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路**家属院**号楼**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8********,汉族,中专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路**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2********,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1********,汉族,本科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2********,汉族,本科毕业,****,住南阳市**路**家园**楼**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周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成立(以下简称****),在全国下设多家分公司,且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合作关系;2017年4月份**为拓展业务在南阳市成立分公司,并授权南阳分公司开展抵押贷款业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路**楼成立****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分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开始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中介业务,**负责南阳分公司的办公经费和员工工资发放,****南阳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周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公司为平台对外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南阳分公司由苗某某担任法人及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赵某某负责客服部的管理工作;倪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行政内勤;杨某甲(另案处理)担任车辆评估师,对车辆进行评估和GPS的安装;王某甲、王某乙、刘悦华(另案处理)担任客服,负责借款合同的签订;下设两个业务组开展介绍贷款业务寻找客户工作,二组团队负责人董某某,成员为:薛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三组团队负责人姚某某,成员为:刘某某、贾某某、周某甲、曹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

自2017年4月份**公司成立以来,该公司苗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姚某某等人,对外宣传**公司是其总公司并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前线业务团队组长姚某某、董某某等人带领本组业务人员利用发放名片、宣传页、发布微信朋友圈等手段招揽客户,以无抵押、不押车、无担保、利息低、放款快等虚假宣传吸引客户(被害人),诱使客户到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前线业务员介绍贷款业务时,故意隐瞒相关的咨询费、撮合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项费用,基于被害人不懂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只向被害人讲明要收取的GPS安装费、流量使用费等费用,“吸引”客户接受贷款服务。继而带领被害人到后线客服人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线客服人员核实被害人身份后,把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车辆评估师评估的车辆信息通过“聚财车贷APP”上传至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上级公司“审批”确定放款数额、每期应还数额及收取的各项费用后,将系统内生成的制式合同或电子合同发回给客服,客服隐瞒贷款合同签约金额,只告知被害人实际贷款金额、每月应还的款项和所需扣除的“服务费”,催促客户签订合同。客服基于被害人在较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详细阅读和理解二十多页涉及多项合同、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接受“贷款”服务,合同签订完成后,以公司存档为由,拒绝给客户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由行政内勤倪某某携客户提供的相关车辆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抵押,后再将客户车辆登记证书及备用钥匙邮寄深圳人人聚财总部备存。

****公司,以**公司为平台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使客户误认为**公司是具有放贷款资质(实际**公司只是一个信息平台)公司,误认为是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欺骗客户与出资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第三方签订层层协议,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并以扣除各项服务费前的合同金额计息,单方持有合同,单方制定还款计划,大幅虚增债务金额,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后期在催讨逾期贷款时,收取违约金,电话催收不成后,采取辱骂被害人、上被害人家中或单位讨债、微信发送被害人住址及家属照片、威胁被害人上征信黑名单、声称拖车等多种软暴力催收方式催收贷款。并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以需要下载手机软件为名,非法获取贷款人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初步查证2万余条。

通过上述套路,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无抵押、不押车、利息低、放款快的虚假宣传为诱饵,基于被害人错误认识和急于贷款不看合同、协议内容的心理,签订金额虚高的抵押借贷合同及相关协议,以协议形式巧立名目,收取各种撮合费、咨询费、GPS安装费及流量使用、车辆抵押登记费、平台服务费、保险金等高额费用,借此虚增债务金额。

现已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4日,被害人卢某甲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合同金额112171元,实际收91163.63元 ,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21007.37元,现已还款33629.52元,还有57534.11元尚未结清,被害人卢某甲被诈骗金额为21007.37元。

2、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王某乙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7468元,实际收22381.2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5086.74元。现在已经还款4707.06元,还有17674.2元尚未结,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金额5086.74元。

3、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杜某甲经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36624元,实际收29272.01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7351.99元。现在已经还款4051.4元,还有25220.61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杜某甲被诈骗金额7351.99元。

4、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丁经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01657元,实际收82207.74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9449.26元。现在已经还款15292.23元,还有66915.51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李某丁被诈骗金额19449.26元。

5、2019年1月9日,被害人丁某甲经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84718元,实际收62123.7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22594.24元。现在已经还款18198.72元,还有43925.04元尚未结清,被害人丁某甲被诈骗金额22594.24元。

6、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杨某乙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8244元,实际收42035.05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6208.95元。现在已经还款4294.94元,还有37740.11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杨某乙被诈骗金额16208.95元。

7、闫某某两次贷款两份合同,分别是:(1)2017年10月09日,被害人闫某某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60220元,实际收50937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名目收取各项费用共计9283元。闫某某现在已结清该笔贷款,共计还款60220元,超出实际借款金额9283元。(2)2019年02月21日,被害人闫某某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73998元,实际收56209.02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费用共计17788.98元。现在已经还款18411.7元,还有37797.32元尚未结清。被害人闫某某被诈骗金额27071.98元。

8、2019年6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7000元,实际收2130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用共计5694元。现在已经还款1833元,还有19473元尚未结清,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金额5694元。

9、2019年7月3日,被害人程某甲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60000元,实际收45015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4985元。现在已经还款0元,还有45015元尚未结清,被害人程某甲被诈骗金额14985元。

10、2019年3月14日,被害人刘某乙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79476元,实际收139165.19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名目收取各项费用共计40310.81元。现在已经还款25689.56元,还有113475.63元尚未结清,被害人刘某乙被诈骗金额40310.81元。

11、2019年6月6日,被害人包某某经被告人薛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2000元(续贷),实际收4112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0874元。现在已经还款0元,还有41126元尚未结清,被害人包某某被诈骗金额10874元。

12、2019年5月30日,被害人王某乙经被告人曹月(另案处理)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47168元,实际收37963.6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9204.34元。现在已经还款2555元,还有35408.66元尚未结清,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金额9204.34元。

13、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丙经被告人李红勤(另案处理)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70000元,实际收133480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名目收取各项费用共计36520元。现在已经还款0元,还有133480元尚未结清,被害人王某丙被诈骗金额36520元。

14、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柴某某平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47996元,实际收117617.03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30378.97元。现在已经还款28662.72元,还有88954.31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柴某某平被诈骗金额30378.97元。

15、2019年1月7日,被害人熊某某经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47654元,实际收34419.77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3234.23元。现在已经还款8965.95元,还有25453.82元尚未结清。合同签订完成后,业务组长姚某某虚构事实骗取熊某某2000元车辆登记抵押费及GPS安装费。被害人熊某某被诈骗金额15234.23元。

16、2019年3月14日,被害人王某丁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76776元,实际收56186.79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20589.21元。现在已经还款11069.72元,还有45117.07元尚未结清,被害人王某丁被诈骗金额20589.21元。

17、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杨某乙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6731元,实际收45347.15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1383.85元。现在已经还款25825.68元,还有19521.47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杨某乙被诈骗金额11383.85元。

18、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蒋某某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蒋某某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笔由人人聚财放款,一份由阳光保险放款,签订借款合同总额86055元,实际收67186.5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共计18868.44元。现在已经还款17408.84元,还有49777.72元尚未结清。孙某某在办理该笔业务过程中,私自收取蒋德方1000元车辆抵押登记费及2340元业务提成费用,被害人蒋德方被诈骗金额22208.44元。

19、2018年12月27日,被害人曹某甲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84718元,实际收62123.2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共计22594.74元。现在已经还款21231.84元,还有40891.42元尚未结清。孙某某在办理该笔业务过程中,私自收取被害人1000元车辆抵押登记费及1000元GPS安装费,被害人曹某甲被诈骗金额24594.74元。

20、2019年7月5日,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18000元,实际收100077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共计17923元。现在已经还款12168.98元,还有87908.02元尚未结清,被害人余某某被诈骗金额17923元。

21、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李某丁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77310元,实际收63592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共计13718元。现在已经还款79786元,还有16194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李某丁被诈骗金额13718元。

22、2019年7月1日,被害人庞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1000元,实际收40843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共计10157元.现在已经还款0元,还有40843元尚未结清。贷款办理后,孙某某私自收取庞朋1000元车辆抵押登记费及1000元个人服务费,共计2000元。被害人庞某某被诈骗金额12157元。

23、2018年5月18日,被害人张某丙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99820元,实际收82001.44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7818.56元。现在已经还款71784.3元,还有10217.14元尚未结清,被害人张某丙被诈骗金额17818.56元。

24、2019年1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经姚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40716元,实际收32475.27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8240.73元。现在已经还款12208.32元,还有20166.95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金额8240.73元。

25、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王天生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5179元,实际收20399.57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流量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4779.43元。现在已经还款5819.44元,还有13080.13元尚未结清。收到贷款后,李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垫付车辆抵。押登记费及GPS安装费为借口,向王天生索要15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金额6279.43元

26、2019年7月2日,被害人惠某某经被告人刘博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35000元,实际收28906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6094元。现在已经还款5834.1元,还有21221.9元尚未结清。收到贷款后,业务员刘某某以手续费和GPS安装费为借口,向惠某某索要1850元。被害人惠某某被诈骗金额7944元。

27、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肖某某许经被告人向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8612元,实际收21944.1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6667.9元。现在已经还款6507.27元,还有15436.83元尚未结清。收到贷款后,业务员向某某以GPS费和好处费为借口向肖某某索要1428元,被害人肖某某被诈骗金额8095.9元。

28、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许某某经被告人向某某介绍,到**南阳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35000元,实际收25371.8元,被虚高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共计9628.2元。现在已经还款6951.42元,还有18420.38元尚未结清。被害人收到贷款后,业务员向某某以车辆登记抵押费为借口向许某某索要1500元。被害人许某某被诈骗金额11128.2元。

**南阳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28人32份合同,认定苗某某诈骗金额464052.94元。

客服部经理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入职以来,对客服部门王某乙、王某甲业务负责,诈骗金额425433.94元。 

团队经理被告人董某某自2017年5月入职以来对本组业务负责,诈骗金额187492.77元。

团队经理被告人姚某某自2017年11 入职以来对本组业务负责,诈骗金额276560.17元。

业务员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12月入职以来对本组业务负责,诈骗金额为271210.17元,其中,直接实施诈骗金额为88446.14元。

业务员被告人贾某某自2017年12月入职以来对本组业务负责,诈骗金额为271210.17元,其中,直接实施诈骗金额为64629.72元。

业务员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6月入职以来对本组业务负责,诈骗金额184564.77元,其中,直接实施诈骗金额为157394.67元。

业务员被告人周某甲自2017年6月入职以来对本组业务负责,诈骗金额为271210.17元,其中,直接实施的诈骗金额为55295.81元。

客服被告人王某乙自2018年5月入职以来对客服部的所有业务负责,其诈骗金额为407615.38元,其中,归属王某乙的业务为144310.29元。

客服被告人王某甲自2017年7月入职以来对客服部的所有业务负责,其诈骗金额448434.94元,其中,归属于王某甲业务的诈骗金额为123573.86元。

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周某甲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多人多次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并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团伙扰乱了当地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甲、王某乙、杜某甲、李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周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周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无抵押、利息低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贷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周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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