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洮南市**林场按照洮南市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国有林场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对林场职工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被告人邙某某找到被告人苗某某、陈某某,利用苗某某、陈某某的改造名额,申请危房改造,又利用洮南市**乡**村卢某某家维修改造房屋的机会,带领苗某某、陈某某到卢某某家房屋拍照,最终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
综上被告人苗某某、陈某某、邙某某骗取危房补助款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邙某某、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邙某某、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邙某某、苗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邙某某、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邙某某、苗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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