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河南省沈丘县**村**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乡**村**屯,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河南省汝州市**乡**村**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小区。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乡**村**屯,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乡**楼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区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河南省南阳市**乡**村**组**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由侦查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12月8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1月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以“天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义的组织,于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1月先后到达潍坊市,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形成层级关系,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为负责管理的主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成员,以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庄**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为犯罪窝点,通过各种婚恋交友网站、平台、软件寻找作案目标,利用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在网络上冒充女性,以交友、恋爱为名以诈骗被害人共计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5、电子数据:勘验数据等;6、搜查笔录:曹家巷小区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卓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19年2月23日
附项:
1、被告人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卓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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