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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2月19日因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7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永登县**镇**路**号楼**室。2007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乌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等人事先预谋盗取财物变卖供自己花销,而后驾驶被告人邱某某的双排座客货两用车(车牌号:甘H*****)行至景泰县正路镇“**石料厂”内盗割破碎机钢板,将破碎机钢板盗割后以废铁价格变卖至永登县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处,共获赃款2000余元,三人将赃款平分后全部挥霍。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等人再次到该石料厂内盗割破碎机钢板,被现场其他人员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

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三人驾驶邱某某的双排座客货两用车(车牌号:甘H*****)从永登县城出发,沿天祝县华藏寺、永登县坪城镇行至景泰县境内寻找目标进行盗窃。当日晚三人驾车行至景泰县寺滩乡寺滩村的**预制厂,发现该预制厂有堆放的U型槽模具,趁无人看守之际三人先后两次将预制厂内的1100个U型槽模具盗走。后将所盗U型槽模具变卖至在永登县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处,共获赃款6000余元,三人将赃款平分后全部挥霍。2020年6月24日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U型槽模具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5840元。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盗窃总价值为17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甘H*****车辆活动轨迹、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被盗U型槽模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高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高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述先

书记员:王小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

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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