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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串通投标案)_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前检检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20年6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苗某某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看到佳木斯市前进区**局的招标公告(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学幼儿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投资估算约360万元),为了能中标该工程项目,便借用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为名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苗某某将三家公司资质和招标文件分批次发给朋友赵某某,由赵某某将三家公司的标书制作完成。苗某某将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报价作为中间价。2018年7月11日,苗某某与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学幼儿园维修改造工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标,2018年7月29日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510,016.19元价格中标该项目。2018年8月3日,佳木斯市前进区**局与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该中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工程于2018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2019年黑龙江省审计厅对前进区相关学校2017年、2018年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发现2018年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学幼儿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存在工程量不足的情况,省审计厅将不足的工程量折合人民币,被告人苗某某总共返款194,701.84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文件等;

2.证人赵某某、于某甲、吕某某、于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爱善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经常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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