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豫N*****号**牌**货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乡加油站东300米处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苗某某驾车逃逸。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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