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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苗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91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91********

职业

农民

住址

宁安市**镇**小区**号楼**室

户籍地址

宁安市**乡**村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2020年5月15日

拘    留

日期

2020年5月6日

办理案件流程

宁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犯罪事实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黑C****0号长城牌轻型货车,沿宁红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宁安市殡仪馆门前,将路边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居民于某某(男,30岁)撞倒,致其闭合性胸部损伤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苗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证据

清单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事故现场视频

罪名

认定

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十个月

备    注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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