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苗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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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91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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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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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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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镇**小区**号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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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宁安市**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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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2020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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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20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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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宁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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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黑C****0号长城牌轻型货车,沿宁红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宁安市殡仪馆门前,将路边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居民于某某(男,30岁)撞倒,致其闭合性胸部损伤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苗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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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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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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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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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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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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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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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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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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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 |
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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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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